《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方经定作方同意后,有权将定作方委托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并对第三方的工作成果负责。”
“如承揽方将定作方委托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揽方应对第三方完成委托工作的进度及工作成果进行监督,保证第三方按质、按时完成工作。”
“承揽方应及时将第三方完成委托工作的情况向定作方反映。”
“定作方如认为第三方的工作进度或工作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承揽方立即取消对第三方的委托,承揽方及第三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揽方承担,与定作方无关。”
如果允许外包,合同应当约定委托人授权承揽人可以将承揽事务全部或者部分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