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解答 求高手!!!!!!

2024-12-20 06: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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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下称A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黄麒麟(下称丙)是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2003年5月至2003年6月间秦宗炳(下称甲)因A企业要运矿石便雇请驾驶员给其跑运输,结算运费为9492元,由于无现款支付,A企业便叫其出纳刘继宏(下称乙)给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A企业欠甲运费9492元。2004年5月20日,A企业因与陈国海(下称丁)发生民事纠纷,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三中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其全部财产作价410万元卖给了丁。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故A企业变成了新投资人的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下称B企业),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2004年6月,甲找乙支付运费,乙说自己离开了A企业,叫甲去找丙。甲又去找丙,丙说A企业已卖给了丁并由丁成立了B企业。甲来到B企业,见其名称未变,认为就是A企业,遂要其现任出纳支付运费9492元并出示欠条。交涉未果,便诉诸法院。
【问题】(1)甲运费该不该B企业支付?为什么?
(2)甲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