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外资企业年检(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 外资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企业年检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外资企业年检办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填写说明
一、本报告书适用于经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企业须如实填报本年检报告书,并如期报送年检部门。
联合年检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海关、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年检材料报送时间为当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报告书中企业基本情况按年检时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出资及生产经营情况按报告年度的情况填写。
四、表中所有填写的数据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其中要求以美元填写的,如与原始币种不同,则一律按实际发生时或合同规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美元”;其余涉及金额的数据以人民币为单位。
五、本报告书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采用网上申报的,应打印报送年检部门。
六、如不存在栏目所指的情况,应在该栏内填写“无”。如所填写内容较多可另附纸。
七、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
1、年度:指填报时间的上一年度,即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报告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填报时间为“2006年X月X日”,年度应填写“2005”。
2、企业名称:指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
3、注册号:指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4、企业类型:在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公司四种类型中选择一类填写。
5、经营项目是否须经前置行政许可:指经营范围中有无涉及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不包括商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6、出资方式:指实收资本中,投资者实缴出资的形式及数额,货币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出资方式作价之和等于实收资本。
7、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企业不用填写分期出资情况。
8、对外投资情况:指企业作为出资人向其他企业的投资。投资额是指向其他企业投资所认缴的出资额;所占比例是指占所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的百分比。
9、分支机构是否备案:是指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后,是否向隶属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10、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主要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收入,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损益表 ”所披露的主要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填写。
11、服务营业收入:指企业服务性业务营业收入额。
12、纳税总额:指企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关税税则规定向税务机关和海关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和。
13、利润总额: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或者发生的亏损,亏损用“-”表示。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损益表”所披露的利润总额科目发生额填写
14、净利润: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亏损用“-”表示。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损益表”所披露的净利润科目发生额填写。
15、资产总额:指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所披露的资产总额科目余额填写,并将长期投资科目余额单独列示。
16、负债总额:指企业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总和。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所披露的负债总额科目余额填写。
17、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一般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所披露的长期负债科目余额填写。
18、进出口情况:按进出口国家(地区)的名称、出口额、进口额填写,同一国家(地区)不得重复填写。
19、验资(审计)机构:本年已经审计的填写审计机构名称;未经审计的可填写最新一次验资的机构名称;既未审计,也未验资的,应填写“无”。
20、企业经营状况:“筹建”、“投产开业”、“停业”中选择一项,部分投产、部分在建的项目选“投产开业”。
21、企业代码:填写“进出口企业代码”(13位码)。“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编写原则:前4位为“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市区划代码为1100);后9位为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后两位之间的连接符“—”不需要填入。
22、所属行业:填写核准的经营范围中主要业务的所属行业。
23、企业类别:“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这三项只选其中一项;“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本企业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24、从业人数:指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外籍人员人数:指在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澳人员人数。本年度新增就业人数指本年度新增加的劳动者人数。
25、批准日期:指企业在商务部门首次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日期。
26、企业应根据账户类型分别账户个数和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填写,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还本付息账户、境外股票、发债账户属于资本项目账户,境外承包工程、贸易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异地账户是指在注册地外汇局辖区之外开立的外汇账户,境外账户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开立的外汇账户。
27、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盈利及亏损是指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所批露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余额,其中,“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如为正数,填为本表的盈利,如为负数,填为本表的亏损。
28、外方投资比例:是指外方股权比例或合同约定外方利润分配比例。
29、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是指外方股东购买中方股东持有的本企业股权并实际汇入资金后应到中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的外方股东权益确认手续,具体程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0、境外借款:是指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企业 、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币承担契约性还款义务的款项。
31、对外还本付息:是指企业偿还境外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金额。
32、本年度境内划拨投资款金额和历年累计划拨投资款总额:包括实际已划出投资款金额以及通过外汇局批准但尚未划出投资款金额。
33、本年度收回投资收益和历年累计收回投资收益:包括实际已收回投资收益以及所投资企业董事会已决议分配但尚未收回的投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企业基本情况表填写说明:
1、企业类型:分合资、合作、外商独资、股份四大类。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填报。当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时,无中方投资者。
2、“董事、监事是否变更” 只能选择“是或否”的其中之一填报,当填“否”时,“董事、监事变更是否已备案”同样填“否”。
3、经营范围是否含有须经前置行政许可的项目:指经营范围中有无涉及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不包括商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只能选择“是或否”的其中之一填报,当填“否”时,“前置行政许可证件是否有效”同样填“否”。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出资情况表填写说明:
表中所有填报的金额数据按四舍五入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其中要求以美元填写的,如与原始币种不同,则一律按实际发生时或合同规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美元”;其余涉及金额的数据以人民币为单位。
1、“投资总额”、“外方认缴”必须大于“0”。
2、当企业类型为合资时,中方认缴大于“0”
3、出资方式:指实收资本中,投资者实缴出资的形式及数额。货币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之和等于实收资本。
4、“注册资本全部到位”栏只能“是”或“否”的其中之一,: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企业不用填报分期出资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对外投资情况表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对外投资情况:指企业作为出资人向其他企业投资。投资额是指向其他企业投资所认缴的出资额;所占比例是指占所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的百分比。
分支机构情况表说明:
是否备案是指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后,是否向隶属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年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表说明:
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表表中所有填报的金额数据按四舍五入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其中要求以美元填写的,如与原始币种不同,则一律按实际发生时或合同规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美元”;其余涉及金额的数据以人民币为单位。 1、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主要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损益表”所披露的主要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填列。
服务营业收入:指企业服务性业务营业收入额。
销售(营业)收入>服务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国内销售额。
2、纳税总额:指企业根据税法法律、法规、关税税则规定向税务机关和海关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和。
3、利润总额: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或者发生的亏损,亏损用“—”表示。请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损益表”所披露的利润总额科目发生额填列。
4、净利润: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亏损用“—”表示。请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损益表”所披露的利润总额科目发生额填列。
5、负债总额:指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请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所披露的资产总额科目余额填列,并将长期投资科目余额单独列示。
6、负债总额:指企业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总和。请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所披露的负债总额科目余额填列
7、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一般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请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所披露的长期负债科目余额填列。
8、进出口情况:
选择国别(地区)后,至少出口或进口额其中一项须大于0。
9、验资(审计)机构:本年已经审计的填写审计的机构名称;未经审计的可填写最新一次验资的机构名称;既未审计,也未验资的,应填写“无”。
10、投产开业情况:指“筹建”、“投产开业”、“停业”中只能选择一项,部分投产、部分在建的项目选“投产开业”。
外资企业年检企业其他情况表说明:
企业代码、所属行业、企业类别、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是必填项。
1、企业代码:填写“进出口企业代码”(13位吗)。“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编写原则:前4位为“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地行政代码》(如:北京市区划代码为1100);后9位为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后两位之间的连接符“——”不需要填入。
2、所属行业:填写核准的经营范围中主要业务的所属行业。
3、企业类别:“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这三项只选其中一项。
4、从业人数:指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外籍人员人数:指在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澳人员人数。本年度新增就业人数”指本年度新增加的劳动者人数。
5、批准日期:指企业在商务部门首次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日期。
外资企业年检外汇情况表说明:
1、企业应根据账户类型分别账户个数和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填报,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还本付息账户、境外股票、发债账户属于资本项目账户,境外承包工程、贸易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异地账户是指在注册地外汇局辖区之外开立的外汇账户,境外账户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开立的外汇账户。
2、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盈利及亏损是指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所批露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余额,其中,“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如为正数,填为本表的盈利,如为负数,填为本表的亏损。
3、外方投资比例是指外方股权比例或合同约定外方利润分配比例。
4、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是指外方股东购买中方股东持有的本企业股权并实际汇入资金后应到中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的外方股东权益确认手续,具体程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境外借款是指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企业 、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币承担契约性还款义务的款项。
6、对外还本付息是指企业偿还境外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金额。
7、本年度境内划拨投资款金额和历年累计划拨投资款总额包括实际已划出投资款金额以及通过外汇局批准但尚未划出投资款金额。
8、本年度收回投资收益和历年累计收回投资收益包括实际已收回投资收益以及所投资企业董事会已决议分配但尚未收回的投资收益。
外资企业年检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表 说明:
1、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指外方投资者共同委托的在中国大陆的法律文件送达的机构及其联系人
外汇收支情况表说明:
本表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报表,如要填报,请向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咨询。本表如果不填报,可以进行“年检数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