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中的第9章的要求执行》附规范条文:
第9.4.3条 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
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1.3倍搭接长度,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图9.4.3)。
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板类、墙类及柱类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纵向受拉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搭接长度应根据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ll=ζla(9.4.3)
式中
ll--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
la--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按本规范第9.3.1条确定;
ζ--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按表9.4.3取用。
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搭接长度均不应小于3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