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
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依据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文件密封的要求,如果其中的条文中有:投标文件封装完好,不得破损,否则废标的条款,那么就是废标了,如果没有明确的说不得破损,你又按照规定进行了密封,仅仅是破了个洞,那就没有问题。
看招标文件里面有没有要求说要密封,要是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的话就是废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