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是不是想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问题,则按以下方法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即可。
(一)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资产计税基础时,说明本期应承担的所得税责任大于实际要求上交的税费,因此必须再确认一项负债才能将收付实现制记账的“应交税费”调成权责发生制记账的形式,才能统一记账基础。负债的大小即为账面价值减计税基础乘以税率(暂时性差异乘以税率),这项负债就叫“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差异就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当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资产计税基础时,自然需要增补资产,所以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乘以税率)。此时的暂时性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当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负债计税基础时,需要增补资产,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因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四)当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负债计税基础时,需要增补负债,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负债”。因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需注意四点:一是可抵扣差异是在未来期间作税前抵扣,所以不能超过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未来期间生产经营应税所得和应纳税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三是取得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即大于等于50%;四是要有相关证据。而企业一般对于所有由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均应确认。
完成上述确认后,会计分录是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从分录可以看出并未发生当期交递延所得税的问题,通俗理解:另外,可以从所得的角度考虑,资产增加了,费用减少了,负债减少了,总净资产理应增加。但是,税法上不确认这种增加。如果这种增加是确实的,那么,就该为这种增加多交税,就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理,资产减少了,费用增加了,负债增加了,总资产相应就减少。可税法不确认这种减少。但确实是减少了,税法暂时不确认,以后也要确认,这种减少,就会让以后少交税,就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上述回答,希望能帮助你。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
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项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
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总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
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
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例如,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计税基
础如为375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在其产生当期,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这是会计和税法规定不一致造成的。你在这里越问越糊涂的,
1、先看看税法,搞明白所得税如何计算
2、弄明白会计上的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
然后你在这方面就什么都懂了
资产账面500
计税300
该项资产按税务的要求要给未来企业带来370万的收入 你要搞500万收入
因为你赚了,国家政策就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