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羡闷院审理戚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高派余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向作出二审判决的上级法院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