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领了结婚证,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说法。至于家电问题,首先看是谁购置的?如果是女方买的,当然应当返还给她,这是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男方的钱购买的,但为了分手顺利,也为了减少对女方的伤害或做一种心理上的安慰,在你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给她。当然,这种情况下,严格法律意义上,女方没有要求给付财产的权利的。这就看你的姿态和处理方法了。如果你坚持不给,她又不愿意的话,最好找相关调解部门做调解。
1、法律上是没有结婚的,如果是你的东西则不用还给她,如果是她的东西你就给她,要能证明是谁的,比如发票、收据等
2、从道德上讲,为了避免她的纠缠,可以适当给一些补偿
从道德上讲,为了避免她的纠缠,可以适当给一些补偿
不用,你俩在法律上没结婚。 其他的自己处理好就是了。
1、男女双方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即便办理民俗婚礼,亦不属于合法夫妻,不应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此种情形下双方同居,应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2、对于法律认可不办结婚证,在一起同居亦具备夫妻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情形,
只有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公布之前同居,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才会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否则未办理结婚证,一律属于非法同居。
3、男女双方非法同居,双方应属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男方不必为此承担任何刑事或民事的赔偿责任。女方索要的青春损失费主张,更毫无法律依据可言,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4、关于男女双方非法同居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划分问题,双方可以进行交涉,交涉未果诉讼解决,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并作出最大限度的平衡双方权利的调解、判决或裁定。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8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