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

2024-12-26 18: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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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劳动法解释一)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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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法解释二)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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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法解释三)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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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仲裁委告知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3条、48条规定
3、由法院决定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如果林增加诉讼请求的话,要看是不是与所受理案件有没有关联。如果没有的话,是要重新经过劳动仲裁这个法定前置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