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劳动法解释一)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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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法解释二)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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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法解释三)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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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仲裁委告知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3条、48条规定
3、由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如果林增加诉讼请求的话,要看是不是与所受理案件有没有关联。如果没有的话,是要重新经过劳动仲裁这个法定前置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