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那个员工拒绝调整岗位,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注意保留他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绝调整岗位的证据。至于他不肯签字,你可以选择留置送达,找几个人见证一下,将材料放到他那里,或者录音录像等等
重要的是保存公司告知劳动者的证据,证人、录音还有邮寄单等等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