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规定是在出口后60天内做延期收汇的备案,但其实执行和操作都没有这么严格,甚至90天内都还是可以操作的。
8月1日出口的,并不是在90天,而是180天后才能收汇的,才需要做延期备案。记住,没有90天这个说法。90天只是根据退税衍生的,目的在于尽快退税,是企业主动行为,而非国家硬性规定。
在备案之后如果收款提前到了,是不影响的,也不需要其它操作
在实际操作方面,根本就不需要提前做什么备案操作,当你发现银行方面结不了汇了,回来做一下提交了,再去银行就可以了。外汇局也没什么特别的影响。以后并不需要做现场核销程序了,那只需要按实际的去办理就行了。不用先担心什么其它的东西。
顶一下,我们也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一楼的说了,只要保证在180天内收汇并核销,就不用办理延期收汇。至于你说的期限,应该在90天在网上申报后,去外汇管理局的出口收汇窗口办理延期,具体的办理方法需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咨询。
所谓延期收汇是指货物出口后,收汇核销期间超过90天的款项。
基本介绍
2008年11月15日国家外管局颁布《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所谓延期收汇是指货物出口后,收汇核销期间超过90天的款项,此次规定延期收款,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逐笔登记,也就是一般所谓的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外债登记。
时间规定
1. 企业与客户签定货物出口合同 若合同中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企业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的90天再加15个工作日间,办理债权登记。
2. 企业若无出口合同或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是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则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企业应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再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2)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