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12号令)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可见,剩余两家有没有竞争是关键,若有就可以继续评。
可以继续评下去
各地规则略有不同。山东省明确规定不可以。国家未明确规定。但如果参考资格预审的有关条款,可以认为不能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