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对女方的赠与,房子属于共同共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房子可以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
但如果在房产证上增加了女方的名字,就意味着将个人所有的产权赠与给了女方,房子的产权属性,也就从个人所有,变更为夫妻共有。
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就是共同财产 干嘛要想到离婚呢 如果觉得婚姻不稳定可公证
女方没出首付就不要加她的名字。
还没结婚就想好离婚?又不是骗你房子的,何必那么纠结?
现实的社会不得不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