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受偿的先后顺序

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与已办理登记的质权的受偿顺序
2025-02-22 12:03:0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扩展资料

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牺牲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为代价,对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以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等。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国普法网

回答2:

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举例剖析该问题:
A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由于过失弄坏机器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分析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答:清偿顺序依次为丁乙丙甲。
解析: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丁最先受偿。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在后设立的质权而受偿。因先设立的甲的抵押权未登记,故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质权人丙。故清偿顺序依次为丁乙丙甲。

回答3:

你确定你的问题吗?举个例子,A借贷,将其房产抵押给B,将其存单质押给C,你所谓的已办理登记抵押权与质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什么概念?对象不同,主体不同,对比什么呢?

回答4:

按先来后到,高票的担保法解释已经因为物权法出台被废止了

回答5:

首先给你解释一下抵押权和质权的权利客体,抵押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质押权的客体范围仅为动产包括财产性权利质押,所以二者共同存在时,要先看清,是否是有效合法的权利。比如将不动产质押,该质权就是无效的。
关于受偿规则,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