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全部赔偿了受害者的费用,则肇事方不需要再赔偿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看肇事车除了交强险以外,是否还充分投保其他商业保险。比如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那么,剩余赔偿额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摊,肇事车即使无责,也要分担余额的10%,怎会没事?即使投保了商业保险,也不可能全赔,只是大部分赔偿额由保险机构负担罢了。
交通肇事照成1人死亡,是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肇事车辆当然有责任,并不是保险公司赔了钱就没事了,这两个是不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