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申请是指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是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
实践中许多无效宣告请求是在专利权人起诉侵权人之后,被诉侵权人出于抗辨目的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时提出请求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要把原告方的权利基础完全否定,从而使对方侵权成立的主张失去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