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有关内容,比较复杂,属于冲突规则。
简单的说:
1、既然丹麦法律认为:你们符合属地法律规定,发给婚姻证书,则在当地合法婚姻关系成立。
2、按国际私法冲突规则,我国规定是:适用婚姻登记地法律(民法通则),除特殊人员外,(军人,外交人员。。)其在外国登记结婚,适用登记地法律,就是除你有以上特殊身份外,我国均给予认可。
3.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属人法中的实质婚姻要件。即,只要你丈夫符合德国法定结婚的条件,则德国法律认可你们在丹麦的结婚在本国适用。
总结:
1、首先你如果不是军人。外交人员。国家机密人员等,在丹麦结婚,并取得结婚证书,则我国法律承认你的婚姻关系有效。如果你你丈夫符合德国的结婚登记实质条件,则婚姻关系在德国适用。在丹麦和非中国、德国其他任何第三国,则婚姻关系必然成立。
有点专业,但是只能这样最简单的说了。
德国是承认在境外合法拿到的结婚证明的,丹麦结婚证明在德国使用,需要进行丹麦海牙认证
在德国登记结婚中方是承认的,但德国结婚证明无法直接在中国使用,需要进行中国驻德国使馆认证。
国外的结婚证书都需要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后,国内才能承认其合法的婚姻关系。
如果已经回到国内了,可以和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联系,该使领馆开具认证书后再经我国外交部认证后,国内其它部门才能认可的!
以上是国际私法上一般有效的处理办法。
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受德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