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5、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6、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伤残等级标准,根据不同原因和不同的处理标准,其实有很多种,
如果你只想知道一般的,你可以参考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1266861.htm
我把大概有的给你列举一下: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2006 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7月1日实施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04年4月14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