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 一主责2次责的赔偿

2025-04-14 23: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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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本案只有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
首先看各方需要获得的赔偿:
甲方5000,乙方5000,丙方虽然有划伤,但不修理,无发票无赔偿。
其次分析交强险的赔偿,因为交强险有责情况下,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情况下,财产赔偿限额100元。
甲的保险公司赔2000,丙无损失,所以全部给乙方。乙方保险公司赔2000,丙无损失,所以全部给甲方。丙公司赔2000,甲乙按损失比例分配,各50%,各得1000。
综上,甲得3000,乙得3000。
剩下损失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甲方2000损失,甲方主责,承担60%,为1200,乙方次要责任,承担20%,为400元,丙方次要责任,承担20%,为400元。
乙方2000损失,甲方主责,承担60%,为1200,乙方次要责任,承担20%,为400元,丙方次要责任,承担20%,为400元。

综上,甲方给乙方1200-400=800元。丙方给甲方400元,丙方给乙方400元。
最终,甲乙丙保险公司各赔2000为6000元。甲给乙800元,收丙方400元,支出400元。乙收甲800,收丙400,获得1200。
甲方得2600元赔偿,乙方得4200元赔偿,丙方支出800元。

回答2: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