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2024-12-02 17: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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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专利权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持有人,那么专利权人都有哪些权利呢?1、禁止权。指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制造、使用、销售,对该专利获得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2、许可权。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3、转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可以出卖、赠与、抵押,也可以作价投资入股,继承转让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转让,当作为专利权人的自然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回答2: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回答3:

专利权人拥有哪些权利?
1、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自己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2、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被许可方取得相应的专利实施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请求保护的权利.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转让专利权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6、在产品上标明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权利权人需履行哪些义务?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

回答4:

品种权人是品种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其依法享有独占权及派生出的八项权利,同时须担负四项义务。

品种权人的八项权利为:

(1)生产权。

生产权是品种权人拥有的一种排他的权力,品种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生产相同的品种。但有三种情况例外:一是为了科学研究和试验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二是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三是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强制许可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

(2)销售权。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是品种权人享有的一种排他的权力。任何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不管是谁生产的,是否合法生产,以及销售了多少,只要是为商业目的,就构成侵权。

(3)使用权。

使用权也是品种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受法律保护。只有在为商业目的将一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情况下,使用权才受保护。这种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则构成侵权。

(4)标记权。

品种权人有在自己生产的授权品种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的权力,如注明某年某月某日中国授权品种、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以及品种权人名称等。

(5)被奖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6)许可权。

品种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其授权品种,还有权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7)转让权。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转让以后,其权力归被转让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

(8)放弃权。

品种权申请人或者品种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在申请品种权或被授予品种权后,以各种方式撤回品种权申请或者放弃品种权。放弃品种权的,应当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品种权放弃后,其品种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权利用尽原则,对于品种权人销售的或其曾经同意出售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在销售后,无权制止他人进一步销售或使用该繁殖材料。品种权人对该特定材料的专有权在销售使用领域不再有效。在肯定权利一次用尽原则的同时,有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即该繁殖材料第一次投放市场是经过权利人许可的。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任何销售行为,则不会导致权利用尽。

品种权人的四项义务为:

(1)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新品种繁殖材料。

(2)交纳品种保护费用。

(3)实施品种权。除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植物新品种的其他功能应当尽可能地被充分实施。品种权只有被充分实施,一些优良品种才能得到广泛应用推广,才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给社会带来物质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以及“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农业部可以作出生产、销售等实施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

(4)使用登记注册品种名称。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否则,将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回答5:

1、独占实施权

2、转让权

3、许可实施权

4、标记权

5、请求保护权

6、放弃权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依据专利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2、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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