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办法第三十五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放弃指标。此外,个人取得增量指标后,不得再次申请增量指标。所以,已获得增量指标的个人,因逾期没有办理车辆登记造成指标作废,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不能再次申请参加摇号或竞价获得增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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