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为例,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收入标准的二十年总和赔偿,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二) 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 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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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也应受劳动法保护
62岁农民工周永德猝死在工作岗位,企业老板却以周永德是超龄农民工,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拒绝赔偿和支付安葬费。后经调解,企业老板愿意一次性支付10万元私了,并称家属若不接受,就拒绝先期支付安葬费。
看了上述报道,笔者义愤填膺。在此,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说:超龄劳动者也是单位职工,也应该受劳动法保护!但这一法理,许多年来一直被忽视和故意曲解。其实,个中道理非常简明。
首先,对于劳动年龄,我国法律没有上限规定。《劳动法》对职工退休年龄是有规定的,即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但这并非是禁止劳动的年龄限制。
法无禁止,即可为。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只要身体允许,个人自愿,完全有继续劳动的权利。而现下的国情是,随着国民体质不断增强,寿命不断延长,超龄劳动者受聘到企事业单位继续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
有技术专长者,往往被抢着聘用;苦脏累工种招不到人,大多由超龄劳动者顶岗。据媒体报道,许多城市的环卫工人,平均年龄都接近或超过50周岁。对于如此面广量大的超龄劳动者群体,排斥行吗?不保护行吗。
再者,实际提供劳动,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此,应该正确理解。
它只是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其劳动关系的终止权,并不意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便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了,无论劳动合同签订与否,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
明确上述道理以后,“周永德猝死在工作岗位”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就是不言而喻的事了。尽管周永德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尽管他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单位聘用了他,他为单位提供了劳动,那他就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是单位一名正儿八经的职工。
他因工死亡,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至于该企业老板的“周永德是超龄农民工,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拒绝赔偿和支付安葬费”之说,显然是法盲情盲的歪理谬论。倘若诉诸法律,其必败无疑。不妨,提个案例为证。
据2013年3月30日《工人日报》报道,52岁的钟女士被江苏吴江公司聘为清洁工,工作中遭车祸受伤不能继续工作。对于钟女士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的请求,用人单位坚决拒绝,其理由是:超过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
吴江法院和苏州中院审理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终审判决钟女士与吴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就意味着,吴江公司必须为钟女士的工伤买单。
总而言之,超龄劳动者也是单位职工,也必须受劳动法规保护。对于这一点,有关方面不仅需要广泛宣传,而且对相关法律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超龄劳动者也应受劳动法保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也每年会有变化。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08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086元×6=5251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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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亦可以享受上述三项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但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另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你好,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关于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异。
一、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
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140 号)第21 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113 号)第19 条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3、《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局[2004]361号)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4、《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并政发[2004]30号)第14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5、《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2004]211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
二、当然也有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
1、《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2004]38号)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令第29号)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其它就是地方规定与《条例》的规定相一致,没有就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情形单独作出规定。
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4]第7号)第2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上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没有将离退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劳动者排除在该办法之外,因此可以理解为,他们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满60周岁应该退休了,劳动合同终止,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和企业签订聘用合同,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