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案子,为什么要中止审理

2024-12-14 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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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回答2: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在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如被告人疾病,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