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当然会追究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如果分公司的负责人直接参与了非法经营活动,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拘留证和逮捕证都需要被逮捕的本人签名。当然,嫌疑人可以拒绝签字。拒签的话,公安机关可以注明。请律师需要身份证明,证明和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然后律师就会为你办理委托手续。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结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必须有非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如擅自经营烟草、食盐、化肥、农药、农膜、矿产等;(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等。
2 对于刑法已经单列罪名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按照本罪处理,而应以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盗卖文物、买卖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等,从本质上讲也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但刑法已有专门规定,就不能再将这些行为作为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以本罪定罪处罚。
3 非法经营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根据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认定是否情节严重,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额的大小;(2)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次数的多少;(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4)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具体追诉标准下文将专门说明。
按照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要条件。但由于非法经营行为的范围很广,表现各不相同,实践中对其是否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很难操作。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不同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特点,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追诉标准:1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另外,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以及经营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追诉:(1)两年内因经营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2)因经营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经营罪适用刑罚,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3 关于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统一的规定,而只有某些司法解释对下列特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至第14条的规定,个人经营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非法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②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营报纸1万5千份或者期刊1万5千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单位经营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或者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上述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国际及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
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上述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及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因非法经营国际及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经营的罪名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如果是公司非法经营,由法人代表负责,如果是个人行为,则由行为人负责。拘留证和逮捕证需要被逮捕的本人签名,但是,如果不签,执行人员可以在法律文书上注明。请律师不需要什么证件,但要写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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