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内容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3、解读:不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否则,违反劳动法。
二、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需要与劳动者和工会进行协商,劳动者的工作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我国的法律规定,并在工作后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所规定的情况都是关于劳动者的过失的,所以劳动法不仅是对劳动者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对用人单位也是有权益保障的。所以劳动法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一、 劳动法的好处
劳动法顾名思义是关于劳动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肯定是有很大好处的。比如说合同到期的话可以有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有包括单位违反了劳动法辞退员工的,就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等。所以劳动法绝对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为发展生产力是我国的根本任务,那么生产力作为人类征服自然的客观物质力量,劳动法的出现就能够保证生产力以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劳动法更能够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因为很多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肯定是手无寸铁的那么如果被用人单位欺负的话也是有苦不能说,所以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的。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欺负劳动者,不给相应的酬金,那整个市场不就乱了套。
二、 关于劳动法
现在社会虽然发展的越来越快了,但是也缺乏很多的劳动力。那么劳动法是可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所以劳动法对于老百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2018年12月第10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其中包括了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争议等相关的内容。
综上所述。劳动法的建立,让更多的劳动者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的禁止条款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有39条规定的情形的,即使劳动者处于患病、哺乳期、孕期等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无补偿的。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的禁止条款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