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是中国特色的集体领导的表现之一,它通过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公开讨论决定,限制法官的权力,防止法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但是在中国,由于法院的经费和人员由同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会受到各种干扰和制约,法官的徇私枉法,也可能变成压力下的群体徇私枉法,这就为错案追究形成了障碍,从这一点上说,审委会的作用具有两面性。
审委会表决的一般程度是半数审委会成员(一般包括法院的领导和各审判庭的正副庭长)出席,以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审判庭必须遵照执行,但是判决书上不出现审委会,签发人员仍标示为审判庭的法官、陪审员和书记员。
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要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见《法院组织法》(2019.1.1.修正施行)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