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所指的应该是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这种忠诚协议相对有效。《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忠诚协议实为夫妻双方就特定婚内过错在将来离婚之时的赔偿核算方法、标准或数额的预先商定,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下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特别提醒您,忠诚协议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忠诚协议在财产分割设置上,切记有“净身出户”或者其他类似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的要求,在诉讼中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建议在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偏高或直言要对方“净身出户”的,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裁减。
另外,夫妻协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协议属于约定财产制的形式,《民法典》对于采取订立财产契约形式确定夫妻财产的,明确要求要采取书面形式。否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条】《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只要你与你老婆之间签定的协议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侵害公共利益、不对抗善意第三方,是有效的。你完全可以与你的老婆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婚后夫妻间签订的经济方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需要是夫妻双方自愿的前提条件下签订的,并不需要去公证。夫妻婚后签订的经济协议,需要符合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如果不符合,也不具有法律效应。例如:某方提出离婚,应向另一方给予赔偿。这样的条款无效。
这样的经济协议,一般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便会生效,所以,需要考虑清楚后再签订。
那些说无效的,请你们搜索一下“婚内财产协议”。(感叹一下,法盲实在太多!还误人子弟。)
没有用,也没有效果的,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就是你按手印啥的都没有法律效益,这种合同我和我前夫签了几十次。最后呢。要不你就原谅她,要不你就干脆点离婚。
你们夫妻间这种约定你想想靠谱吗,假设真的再次出轨,能拿出一百万吗,既便能拿出也不给你,如果你是为了孩子,为了生话,不愿和她分开的话,关键是你要做通她的思想工作,让她知道这样做给家庭带来的危害,只有她从心里决心痛改前非,那才是真正能起作用的,比你们之间签约要管用的多。
法律上是无效的,签了也就是自我安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