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尤其是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并不会主动进行确认,而是要由相关的人提出申请。那么实践中谁能主张合同无效呢?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需要根据合同无效的原因来分别进行分析。(1) 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使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2) 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一般是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3) 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主张无效的主体则不受限制,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均可以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因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有关国家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