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向您请教

2024-11-26 13: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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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7条、第29条及第3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是必须具备的条款之一,签订后的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需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应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进行书面变更,如协商不一致,只能执行原合同的约定。公司安排去另一工厂支援的行为如系长期行为,不是短期出差的情况且未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也没有按公司出差规定进行相应报销,应属违法,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执法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