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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