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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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是试用期员工,而入职条件是必须通过公司培训考试的话,考试不合格被辞退,这是适用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无需赔偿。如果员工是已转正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而被辞退,公司是需要N+1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