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人力资源总监的建议,我觉得都可以采纳。但有一点,关于保密协议中竞业限制的条款,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不可以超过两年。(即在离职后,在三年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我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
2、关于法务总监的建议,我觉得可不错。但我觉得光有法律意识还不够,最好有利益指导。即如果收集到相关证据,给予其相应的奖励。
求律师朋友 帮我分析一下 这个案件,万分感谢! 事情有点复杂 : 王四欠这个是和前面提问的继承案例有点关系: 1.用他的农村土地 (口粮田)做的
第一、公司可以与上述人员约定在一个时期内,文中为三年的竞业禁止的合同条款。但公司需注意一定要按约定付给上述人员离职后的经济补偿。第二、要员工平时注意收集相关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的证据的建议不错,但如果有法外的激励方式就更好了。当然,这是公司管理层面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