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当事人责任承担。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则依据机动车之间的过错来分担责任。在交通事故中,作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以所承保车辆有过错或责任为前提。即使被保险人没有过错,被确定无责任,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时(如故意造成事故),仍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承担无责任赔付责任。
就单独交通事故而言,不需要赔偿自己的乘客。
驾驶员有把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乘客受伤是驾驶员的过错。因此驾驶员有责任和义务赔偿乘客,但是驾驶员随后可以向对方肇事人追偿。一般事故处理中,就把乘客的损失一并计入事故善后赔偿中,形式上成了乘客向对方追偿损失的现象。
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无责驾驶员先行赔偿的,可向责任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