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及劳动部的一些复函规定的可比照工伤处理的:1、在本单位的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致病残或死亡的;2、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举行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致残或死亡的;3、因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的;4、因工作调动在往返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5、在前单位已医疗终结的工伤,调往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6、职工在工作中由于特殊原因(如加班加点)犯病而死亡的。根据第一条,应该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算,下班途中死亡也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