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资范围:20xx年1月1日在岗从业人员。
二、调资办法
(一)岗位工资
各单位以20xx年1月份工资表中员工岗位工资标准为基础,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1.合同制在册员工岗位工资由现行标准五档B统一调整为八档B标准。(详见附表1)
2.劳务派遣工
岗位工资:第一学历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按照本人工作岗位全部套入到1档A标准;中专、高中或等同于高中文化程度全部套入到1档B标准;专科学历全部套入到2档A标准;本科以上学历全部套入2档B标准。岗位归集表和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工资表详见附件2)。
技能工资:作为保留项目,继续执行原标准,270元/月。
工龄工资:在原5元/年基础的标准上调整到12元/年(按虚工龄计算)。
职务津贴:区队长(工段级):40元/月;
副区队长(副工段级):20元/月;
班长:10元/月。
技术津贴:按原标准执行。
3.聘用工按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表确定新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构成:奖金+各类单项奖+各类会战奖
1.月奖:按原文件标准执行;
2.各类单项奖:按公司发文执行;
3.各类会战奖:按公司和采油厂文件执行;
三、工资套改步骤
(一)岗位归集
各单位务必于4月20前按照新的岗位归集表对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进行归集;
(二)工资套改
按照附件中要求,对全厂各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工资全部对应到相应的标准,并填写上报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套改花名册。
(三)套改补发
对于工资套改后岗位工资高于目前执行标准的,按照差额对20xx年1-2月份工资进行补发。低于套改后标准的,从20xx年3月份起执行新的劳务派遣工工资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1〕18号)确定的今年粮油价格调整后,将“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六元”的原则,现将调整后的企业工资标准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从
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制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表及劳薪字(1990)11号文印发的“国营
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十级以上设副级)”同时停止执行。
二、新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是在原劳人薪
(1985)31号文制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及劳薪字(1990)11号文对十级以上各级加设副级的标准基础上,每个等级增加六元工资额
制定的。企业实行新的工资标准的办法仍按劳人薪(1985)31号文和劳薪字(1990)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新调
整的工资标准后,企业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调整为:大学本科毕业生七十二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大专毕业生六十七元;中专毕
业生五十八元;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八十四元。上述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其所在单位可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
表现,合理确定其定级工资,一般应在不高于本人见习期临时工资一级内掌握。
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工作后,如一时难以明确职务,其临时工资调整为:博士生一百零三元;硕士生九十六元。待他们明确职务后再按其所任职务正式确定工资。
其他有关涉及职工工资日常支付的问题,如职工病事假工资、计件工资单价计算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精神,调整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标准,并报劳动部备案。纺织企业岗位工资标准、民航
企业空勤人员工资标准、交通航运企业船员工资标准,按国发〔1991〕18号文确定的原则相应进行调整,分别由纺织部、民航局、交通部制定标准的调整方
案,报劳动部批准后执行。
五、实行新的企业工资标准,是配合价格调整、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各企业要正确处理调整工资标准与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关系。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将这次增加标准工资的资金用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通知:
根据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现作如下调整:
工资发放时间改为XX,工资结算周期不变。
XX公司XX部门
1、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范中。包括了工资支付制度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制度两方面阐述。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2、支付要求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中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