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

2025-03-07 05: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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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必须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即确认涉嫌对象的市场范畴和确认涉嫌对象的市场支配地位。
(一)相关市场的确定
确定相关市场是判断经营者是否享有支配地位的前提。相关市场是“当事人在其中从事经营活动时的有效竞争范围和判定在相关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场所。” 它包括产品相关市场和地域相关市场两项基本内容。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关于市场地位的认定,西方国家曾产生过三种方案:市场结果方案、市场行为方案和市场结果方案。经过反复的实践,市场结构方案被优先使用。依据市场结构方案,一个企业在特定相关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市场分额,该企业就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常被誊为“市场支配力量精准的指示器”。
按照美国现行做法,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的份额达到75%左右甚至更多,则将被认为具有独占力量;市场份额介于50%一75%之间时,是否享有支配地位还须待其他证据子以证明。如市场结构、潜在对手等;若市场份额小于50%,则一般认为不具有市场支配力。
在欧洲,若市场份额不足50%时,也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时法院将会审查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并进行比较。例如United Brands一案中,涉嫌企业具有40%一45%的市场份额,而最接近的竞争对手只有16%的市场份额,悬殊颇大,因而前者被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
当然,欧美法院一致认为,以上市场份额标准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是通用的规则,它只是在证明市场结构时的一份重要证据,其标准将随着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行业而有所差异。
我国《反垄断法》也对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其适用原则作了规定。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微量不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