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
其一,构成招摇撞骗罪而犯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二,犯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拓展内容
数次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男子获刑四年
年仅28岁的张彬,多次冒充房山区良乡交通队的民警,以加油、修车、介绍工作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招摇撞骗案,被告人张彬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退赔全部赃款。
2010年3、4月间,张彬认识了在房山区五侯村路口趴车拉活儿的史某,他化名杨建革,谎称自己是房山区良乡交通队的民警。张彬告诉史某,如果违章被扣分或扣车本,自己能帮忙解决,两人逐渐熟络。后来,张彬先后六次,以自己的车没钱加油或是要修车为由,向史某“借钱”。史某先后给张彬1200元钱(后退还400元)。张彬通过史某认识了王某,称自己能介绍王某到917公交车做售票员,以交报名费、办卡费等名义,骗取了王某990元钱。
其间,张彬又认识了周某,他同样自称是房山区良乡交通队的民警杨建革,能帮忙解决车辆违章的问题,并谎称自己能将周某的妻子刘某介绍到917公交车做售票员。张彬以交报名费、保险金等名义从刘某处骗得1250元,又以修车、处理交通事故、请人吃饭为由,先后骗取周某人民币共计1200元。4月,张彬又冒充房山区良乡交通队民警张永新,以帮助赵某要回被扣的车辆为由,在房山交通队门口骗取赵某1600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张彬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彬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彬认罪态度较好,坦白部分犯罪事实,酌予从轻处罚。依据刑法判决被告人张彬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被告人张彬退赔史某人民币800元,退赔刘某人民币1250元,退赔周某人民币1200元,退赔王某人民币990元,退赔赵某人民币1600元。
参考资料:模特冒充警花事件——百度百科
冒充警察是属于犯罪行为。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警察构成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招摇撞骗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 。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警察算作犯法,违反了《刑法》,被认定为招摇撞骗。
根据《刑法》中明确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拓展资料:
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_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