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196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司法解释》规定,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2、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3、由此确认,如果案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判刑三年以上的,不适用缓刑;4、对于及时退还非法取得的款、物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除人民法院经审理确定犯罪定性与量刑外,任何机关或者人员均无权对刑事案件定性、量刑;6、建议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起施行。其中不仅明确“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并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和量刑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名词解释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恶意透支
判决前归还可免责
根据《解释》,“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未被催款不属恶意
《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排除了因未收到银行催款通知或者其他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未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解释》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透支额不含滞纳金
《解释》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信用卡透支一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刑事案件,就要立案追诉。
8个月才偿还显然是太迟了,要移交检察院批捕,到最后法院判刑。
当然要追究责任了,至于要不要判刑要看情节严重不严重
偿还后是可以免除的
不用吧 多付点钱就没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