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日韩称“会社”)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中华民国依现行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第25条、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现行民法通则36条,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根据现行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公司一般指的是登记于法定登记机关的一类营利性法人团体. 根据方流芳教授的考证,公司曾被称为"公班衙",是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专属称呼.在百多年的历史中,中文"公司"词义在不断的误读和重新诠释中逐渐明确为现今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