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首先,我要告诉你的是,委托加工消费品的纳税人是委托方,而非受托方,也可以用通俗的话来说,这个消费税归属是属于委托方的。而受托方只是一个传递者而已,不是他的,所以他没有对该消费品所对应的消费税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只负有代扣并代缴的义务)。所以这一切可以抵扣与否的权利都是在委托方。
其次,是对你这个问题,最重要的解析,那就是你所说的这个情况:即外购烟丝,委托加工卷烟,其烟丝中所包含的已纳的消费税扣除问题。这里给你明确的回答,这种情况是不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原因是:我国“委托加工收回”的可以扣除的情形是“税法中列举情形”所对应的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没有列举的情形是不可以扣除的。我国共列举了11种可以扣除的情形,除此11种情形外,均不得扣除前一环节已纳消费税的。
我想到此,你已经明白了!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确实有些模糊。书上只说委托加工和自己生产都可以抵扣外购已纳税额,这个例题是两者的结合,因此猜测,比照委托加工和自己生产都可以抵扣外购已纳税额的处理,这里肯定也是可以抵扣。
可以的。从消费税的基本原理中(2011年教材中第一节消费税原理,2012年教材已经删除)我们可以发现消费税除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外,都是单一环节纳税。受托方为代收代缴,委托方为纳税人,这样委托加工收回的卷烟视同自产。我们都知道委托方自产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在外购环结已纳消费税,以避免重复征税,体现单一环节的基本思想。所以此处,若不可抵扣,委托方委托加工收回应纳消费税将比自己生产所交消费税多,那谁还愿意委托加工?
楼主应该是没有会计基础自学的注册会计师吧?
答案是可以的。
但是扣除的消费税应当是生产200箱卷烟所用烟草包含的消费税。
剩余的购进烟草所包含的消费税在下次生产领用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