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于被代位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及其配偶没有继承权,如果代位继承人有健在的子女或者孙子女,则其子女可以代为继承。
二、法律依据如下:
1、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三、根据以上规定,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其民事权利丧失,因此他不能再享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的配偶由于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因此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原则是:代位继承权只能由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中的卑亲属享有,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而且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所以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于被代位人死亡时,只要代位继承人还有直系血亲晚辈,都应该有代位继承权。严格的说,这些直系血亲晚辈都属于代位继承人。
C都已经先于A死亡了,当然不能继承A的财产,C的配偶当然也无法继承。只不过C的子女还是可以代为继承A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