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都是行政救济的方法,既有区别也有密切联系,其区别是:
(1)受理机关不同。行政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要求对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或检查,以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2)处理程序不同。行政诉讼是采用司法程序,在法院主持下,由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决;行政复议不采用司法程序,而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进行判断和作出决定。
(3)法律效果不同。经过行政诉讼,法院对行政行为正确与否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或者相对人都必须执行裁决确认的内容;对行政复议的结果则不同,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对复议结果仍然表示不服,并有权就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复议结果是否正确。
(4)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5)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6)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