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过了诉讼时效的性质是失去胜诉权,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法院可以在立案时就审查有无过诉讼时效,并且可以主动做出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
现在诉讼时效的性质只是个被告的抗辩权,基于现在的理论基础,法院在立案时不再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就是法院不能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受理案件,并且不能主动示明被告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得等被告自己主动提出时效抗辩,才能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被告根本没提诉讼时效的问题,那法院就必须进行下面的诉讼程序,该怎么审理怎么审理,如果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接下来出判决支持原告就可以了,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可以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总之,只要被告不提诉讼时效的抗辩,那诉讼时效就不应该像以前一样是法院依职权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等不审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