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扩展资料:
民事证据包括以下几点:
1、书证、物证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脚印在有立体痕迹的时候会提取,比如说泥地,因为立体脚印按深浅可换算出人的身高,年龄,体态等等,坚硬表面就没价值了,处罚重大案件。其次指纹也看承载的载体,如果载体不好,那提取的必要就没有了,那只会浪费时间,同样气温,湿都,环境物质都会给指纹提取造成困难。你家要是没有被偷,只能是犯罪未遂(盗窃未遂),这类案子一般不会立案,因为有经验的小偷知道只要自己没偷到任何东西就咬死不认,笔录就做不下去,就无法破案。
其次盗窃很多都是可防性的,就是说大多数都是可以防范的,如果说只要有警察就可以什么都解决,那我们还要按防盗门、防盗窗等等干什么?所以自己防范好,研究下小偷怎么进到你家,针对这个来改进防范才是100%安全的。你不防范就算这次小偷被抓了,那下次其他的还不是可以进来,你防范好了,连第一进来的机会都没有,那不是更好?
在警察的实际工作中,像你家里没有东西被偷走,没有损失的话,一般警察都不会立案的,也不会调取监控摄像或者查脚印,指纹,他们只会登记一些你的信息,做个备案。然后加强你们那个地方的巡逻。
报警有用的,能不能抓住,要看警察的能力了。如果给你造成损失,那他们就要立案侦查,调取监控摄像或者查脚印,指纹是侦查的手段。建议你还是学点防盗的知识。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原盗窃罪的处罚条款修改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直接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定罪处罚,无论是否盗窃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
你这种情形当然要报案,公安局会立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判拘役2~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