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1月1日起,根据乐山各县(市、区)的经济状况,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现在的710元、780元上调成880元、960元。 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县、马边县行政区域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8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9.3元; 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9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