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被行政处罚后,能否再因次而构成盗窃罪?

2024-12-17 06: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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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认为,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比如盗窃三次,累计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标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不构成犯罪)。是否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算在“多次盗窃”的行为之中,法学界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同一种行为不能作两次以上处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此观点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采纳——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即“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认定“多次盗窃”尤其是“在公共场所扒窃”的次数时,应将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在内,否则,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入罪就失去了意义。

回答2:

我认为不构成盗窃,因为三次加起来数额都没有达到起刑点2000,如果想要符合多次盗窃的情形,需要是三次都未经处理。而那次220元的盗窃又已经被行政处罚,所以不应再计算在内。你可以去问法网上(百度这三个字)看看,在里面提提这个问题或在线咨询。估计律师的回答会更专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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