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在财会[2003]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 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中进行过比较详尽的规定。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然后分增值税及所得税进行税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处理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 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处理即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09年以后购入的新固定资产,则按17%缴纳增值税)
2、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按公允价值,成本为账面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差额
累计折旧 已经折旧
贷:固定资产 原价
借:固定资产清理 公允价值x税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附加、所得、增值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公允价值的确定可以先与税务部门沟通,确定其具体数额
首先把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
捐赠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捐赠出去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新会计规定。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xxx设备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