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类:行政机关、行政机构。
一、行政机关
此类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二、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一个非独立组织,它代表行政机关处理各项行政事务或机关内部事务,原则上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职权。
但在有的情况下,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把行政处罚权授予了行政机构,这时行政机构就获得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6 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也就是说,对于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交通警察队这样一个交通管理机关的内部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2、行政机关的派出所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源头,公示哪些主体有权执法等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过程,确保程序合法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结果,保障执法决定合法
近日,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国务院新闻办1月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我国约有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执法主体多、范围领域广、行为数量大,在行政机关各项活动中,行政执法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最直接。”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表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行政执法总体上有很大改善,群众的满意度也日益提高。“与此同时,行政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随意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寻租等,执法不作为、执法不重视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时有发生。”刘振宇说。
另一方面,部分人阻挠执法、抗拒执法的现象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执法疲软的问题引发热议。
“比如高铁霸座飞机霸座的问题、城市流浪犬的治理问题等,公众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刘振宇说,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有很多,重点推行三项制度出于哪些考量?“三项制度是整个行政执法制度体系里最典型也是最关键的。
公示制度规范源头,向社会公示哪个单位有什么样的职权,什么样的执法主体有权力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过程,确保程序合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结果,保障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说,抓住这三个制度,将对提高整个行政执法的水平起到关键作用。
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有两类:行政机关、行政机构。
一、行政机关
此类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二、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一个非独立组织,它代表行政机关处理各项行政事务或机关内部事务,原则上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职权。
但在有的情况下,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把行政处罚权授予了行政机构,这时行政机构就获得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6 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也就是说,对于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交通警察队这样一个交通管理机关的内部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2、行政机关的派出所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扩展资料:
行政执法的种类
(一)按照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可以将行政执法行为划分为行政处理、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称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包括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决定,剥夺、取消权利和免除义务的决定以及奖励性决定等。
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其管理职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一般公民、组织进行的普遍监督检查和对特定公民、组织进行的特定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设定,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来划分,行政执法行为分为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不要式行政执法行为。
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这种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和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要式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必要形式的执法行为。绝大多数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是要式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执法主体
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有两类:行政机关、行政机构。
一、行政机关
此类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二、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一个非独立组织,它代表行政机关处理各项行政事务或机关内部事务,原则上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职权。
但在有的情况下,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把行政处罚权授予了行政机构,这时行政机构就获得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6 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也就是说,对于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交通警察队这样一个交通管理机关的内部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2、行政机关的派出所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法行政主体
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有2类,分别是:
1、一类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
2、另一种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扩展资料:
行政执法人员的特殊性在于:
1、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隶属于某一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某一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在编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占用该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编制,接受该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享受该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种待遇,行使该机关的某些职权并向其负责。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只能隶属于一个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而不能同时兼任其他执法机关的职务并行使其职权。
2、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构成要素,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权是靠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付诸实施。因此,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以机关的名义行使机关享有的职权,对相对人实施某些法律行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分工所决定,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只能行使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的一部分,而且是与其职务活动相关的那部分,而不能行使该执法机关的全部职权,否则,就是越权。
3、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后果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授权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任何行政执法活动,都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因此,无论其执法活动是好是坏,是优是劣,都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后果。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向相对人赔偿的只能是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能是执法者本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执法主体
1.行政机关(可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