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并自检合格,即可填报《工程开工报告》和《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承包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报申请时应附上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资料;
2、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到现场与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当核实无误后应签署批准开工意见。核验准备工作未满足工程开工的要求,应批复书面意见,做枝让承包单位予以整改、完善,如系建设单位原因,则促请建设单位办理;
3、在施工单位进行开工准备的同时,监理单位也应野芦做好开工前的监理准备工作,经自检合格后,填写《监理单位工程开工申请表》;
4、监理单位在自检合格和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情况检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报申请时应附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项颂胡带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资料。经建设单位检查合格后,到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总监即可按程序签发《单位工程开工令》。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
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并在收到施工单位开工备案登记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质量监督计划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塌物规定的工程验收前,监理单位(无监理的,由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单位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到场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验评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地基基础(含桩基分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合格通过后,监理单位(无监理丛物的,由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团郑液等单位验收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委
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