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的问题?

2024-11-24 21: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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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08年1月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后,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公司原因不能续签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答2:

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你不想干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每工作满一年单位应该补偿你一个月工资做为经济补偿的。
具体条款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具体内容为: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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